Wednesday, December 29, 2010

公共场所应规划建设公共停车场

  信息时报讯 (记者 李慧燕 实习生 裴蕾 通讯员 交通宣) 在小汽车快速进入市民家庭的今天,城市交通建设的速度,远远不能跟上汽车落地上牌的速度,行车难、停车难已成为大城市的通病,为缓解“停车难”的矛盾,记者昨日从广州市交委获悉,正在修改完善的《广州市停车场条例》将加强停车场与公共交通枢纽和大型公共场所的衔接,要求各大公共场所需规划建设公共停车场。

  在《条例》中指出,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应当加强停车场与公共交通枢纽和大型公共场所的衔接。在轨道交通站场、大型公交站场、火车站、码头、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风景名胜区、城市广场等地应当规划建设公共停车场。

  据了解,《条例》要求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建筑物应当按照建筑物配建停车泊位标准配建停车场。建筑物配建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建筑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建筑物改变使用功能的,配建停车场不得改作其他用途。已配建停车场达不到改变功能后的配建停车位标准的,应当按改变功能后的标准配建停车场或者增加停车位。

  在《条例》中,首次将“道路停车泊位管理”作为单独一章予以规范,规定了道路停车泊位规划、设置、调整的具体要求和程序,明确了禁止设置道路停车泊位的范围。根据规定,广州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分区域制定道路停车泊位实施方案。道路停车泊位应当进行定期评估,并根据道路交通流量和停车需求变化及时调整。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道路停车泊位的施划工作。道路停车泊位信息公开制度要求将道路停车泊位设置路段、停车泊位数、收费标准等事项进行公告。1分2分3分4分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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