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市政府正在进行《上海市禁止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暂行规定》的修订工作。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悬挂以及乱散发(以下简称“五乱”)等行为直接影响市容面貌整洁。遏制“五乱”行为,对于营造整洁有序的市容环境具有积极的作用。现将《上海市禁止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暂行规定(修订草案)》公开征求市民和有关单位意见,希望市民和单位就本市禁止“五乱”行为的管理措施等内容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有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市民和单位可以将书面意见直接寄送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也可以发送电子邮件。
来信地址:上海市人民大道200号,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城建法规处,邮编:200003
电子邮件地址:fzbcjc@shanghai.gov.cn
二、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0年10月7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上海市禁止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暂行规定(修订)》的背景情况说明
一、基本情况
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悬挂、乱散发(简称“五乱”)行为具有随意性强、流动性大、难以根除的特点,不仅直接影响市容面貌,甚至容易成为其他深层次违法犯罪行为的源头。因此,“五乱”行为一直以来是城市市容环境管理的重要内容。据本市城管执法部门不完全统计,仅2009年,全市城管执法系统自行或协助清除“五乱”就达到700多万处,收缴的“五乱”小广告超过6000公斤。
1997年,市政府出台了《上海市禁止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暂行规定》,对禁止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行为作了严格规范;根据《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本市促进和保障世博会筹备和举办工作的决定》,2009年1月4日市政府又公布了《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对乱刻画乱涂写乱散发乱张贴乱悬挂宣传品或者标语的行为加强管理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进一步将乱悬挂、乱散发行为纳入管理范围。上述规定对于遏制“五乱”行为、营造整洁有序的市容环境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为了形成整治“五乱”的长效机制,拟对现行的《上海市禁止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暂行规定》进行修订,形成新的《上海市禁止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悬挂乱散发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修订草案)》。
二、《规定(修订草案)》主要内容和制度的说明
(一)关于悬挂行为的规范
乱悬挂属于市容“顽症”,市民对此意见较大。《规定(修订草案)》拟根据《通告》的相关规定,明确禁止在树木和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临时悬挂宣传品或者标语;确需悬挂的,应当经过市容管理部门的批准,从而使悬挂行为有章可循。
(二)关于禁止乱散发的适用范围
实践中,乱散发行为基本上集中在“小广告”、传单上。考虑到今后由于举办重大活动等原因,存在散发相关公益性宣传品的可能性,因此,为提高管理针对性,《规定(修订草案)》拟将禁止乱散发的对象限定为经营性宣传品。
(三)关于对“五乱”行为的处罚措施
本市城管执法部门在实践执法中发现,“五乱”行为大多是由发布“小广告”的单位雇佣外来流动人员实施的,如果按照现有规定仅仅对实施人员进行处罚,难以有效遏制违法行为。因此,《规定(修订草案)》拟根据《通告》的相关规定,增加对组织或者利用“五乱”行为发布宣传品、标语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罚。
此外,鉴于“五乱”违法行为人大多没有财产,罚款的规定较难执行,达不到惩治效果,《规定(修订草案)》拟继续沿用并完善实践证明较为有效且执法成本较低的“暂停通讯”措施,即对于不接受处理的“五乱”违法行为人,城管执法部门有权通知电信管理部门暂停其通讯工具的使用。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禁止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暂行规定》的决定(草案)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上海市禁止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暂行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规章名称修改为:“上海市禁止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悬挂乱散发规定”;
二、第一条修改为:“为了维护市容环境整洁,制止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悬挂、乱散发行为,根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对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悬挂、乱散发行为的管理,适用本规定”;
四、第二条修改为:“市绿化和市容管理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各区县绿化和市容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悬挂、乱散发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对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悬挂、乱散发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公安、电信、工商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五、第四条修改为:“禁止在树木和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
禁止在道路、公共场所散发经营性宣传品。
禁止擅自在树木和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张贴、悬挂宣传品或者标语。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临时张贴、悬挂宣传品或者标语的,应当经市、区(县)绿化和市容管理部门批准,在规定的时间和范围内张贴或者悬挂,并在期满后及时清除。
零星招贴物应当张贴于公共招贴栏中”;
六、第五条修改为:“市、区(县)绿化和市容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悬挂、乱散发行为的管理。对辖区内出现的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悬挂、乱散发等污迹,区(县)绿化和市容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清理。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街坊、居住区内选择适当地点、设置公共招贴栏,并加强日常管理”;
七、第六条修改为:“各单位应当保持所使用、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及其他设施、场地的整洁、有序。对在上述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及其他设施、场地上乱刻画、乱涂写、乱散发、乱张贴、乱悬挂的,有权要求行为人及时清除、赔偿损失;一时难以发现行为人的,应当先行代为清除”;
八、第七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清除;拒不清除的,并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其中,对利用或者组织刻画、涂写、散发、张贴、悬挂等形式发布宣传品、标语的单位和个人,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九、删除第八条;
十、第九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人逾期不清除其乱刻画、乱涂写、乱散发、乱张贴、乱悬挂等污迹的,市、区(县)绿化和市容管理部门可以组织代为清除,并责令其支付代为清除的费用。
代为清除的费用按照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计算。
有关单位已组织清除或者代为清除的,可以按照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要求违法行为人支付代为清除的费用”;
十一、第十条修改为:“市、区(县)城管执法部门依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区(县)城管执法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对违反本规定随意刻画、涂写、散发、张贴、悬挂等形式发布宣传品、标语中公布其通信工具号码的违法行为人,城管执法部门可以通过其通讯工具通知其于指定的时间和地点接受处理。对逾期不接受处理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以通知电信管理部门暂停其通讯工具的使用。
暂停其通讯工具使用期间内,对当事人接受处理的,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及时知电信管理部门恢复其通讯工具的使用”
十二、第十一条修改为:“根据本规定第十条第三款规定暂停违法行为人通讯工具使用的,各区(县)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在调查取证、作出处理决定后报送市城管执法部门,由市城管执法部门以书面形式通知市电信管理部门暂停该通讯工具的使用。
市电信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书面通知后及时通知相关电信业务经营企业执行本规定。对拒不配合执行的电信业务经营企业,由市电信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十三、第十二条修改为:“当事人对绿化市容管理部门或者城管执法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城管执法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十四、第十三条修改为:“侮辱、殴打管理、执法部门工作人员,或者拒绝、阻挠其执行职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部门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五、第十四条修改为:“市、区(县)绿化和市容管理人员和城管执法人员应当秉公执法。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者,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六、删除第十五条;
十七、第十六条修改为:“本规定于1997年6月1日起施行”。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文字和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10年月日起施行。《上海市禁止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暂行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调整和修改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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