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uesday, December 28, 2010

沪一中院发布理财产品纠纷审理情况 签订合同需谨慎

  

沪一中院发布理财产品纠纷审理情况签订合同需谨慎

  图片说明:今天上午,一中院召开理财产品纠纷审理情况新闻发布会。

  东方网记者毛丽君12月28日报道:“银行理财产品专业性强、涉及面广、法律法规不健全,给我们的审理工作带来了很大困难。”据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宋学兵介绍,自去年以来,一中院及辖区基层法院受理银行理财纠纷案件共计80件,且原告诉讼主体个人化。东方网记者了解到,从案件最终审结的情况看,银行方面最终胜诉的案件占多数,其中购买者缺乏相应的金融素养、投资风险意识淡薄,一旦发生纠纷,无据可查是败诉的原因之一。

  以银行存在欺诈或误导为由要求撤销理财合同;以格式条款显失公平或未予告知为由主张条款无效;以银行披露的理财产品盈亏信息不是为由要求银行提供理财产品交易明细或按预期收益率赔偿投资人损失,东方网记者了解到,上述三类诉请占全部诉请的95%左右,而原被告的争议焦点则主要集中在条款效力、义务履行、举证责任等方面。

  据介绍,涉及理财产品的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够健全,一些理财产品的销售存在有失规范的情况,部分理财产品购买者缺乏相应的金融素养、投资风险意识较为淡薄是诱发此类纠纷的主要原因。“在签订合同之前,很多投资者往往不去认真阅读相关条款,也不要求银行对涉及投资者重大利益的条款进行解释,即便有要求解释,往往也仅停留在口头解释上,以至于纠纷发生后无据可查。”一中院金融审判庭庭长宋航如是说。

  要促进理财产品市场的健康发展,银行、社会公众、监管部门三方都应加强防范。宋航建议,银行方面应当进一步完善理财产品的内外管控机制,严格理财合同的孩子做,认真做好风险评估及风险提示,规范销售操作规程,充分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社会公众在购买理财产品时应不断强化风险防范意识,谨慎签订理财合同,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对存在疑问的地方要银行予以解释,对于重要条款内容的及时,还应要求银行出具书面的解释意见,确保做到有据可查,同时投资者要留有风险防范的止损预案,不可盲目再次追加投资,以免愈陷愈深,出现血本无归的局面。

  同时,在法律体系尚不完备的情况下,加强监管是规范市场行为、维护投资权权益的最重要手段,充分协调各种监管渠道,将金融理财产品中可能导致纠纷的各类问题尽可能地消除在萌芽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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