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iday, March 11, 2011

市委市政府关于鼓励和支持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核心提示

  放宽民营经济投资领域

  放宽民营企业准入条件

  加强对民营企业的财税支持

  加强对民营企业的金融支持

  加强对民营企业的土地资源支持

  支持民营企业做大做强

  加强对民营企业的科技支持

  加强对民营企业的人力资源保障

  加强对民营经济发展的组织领导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省委七届六次全会和市委八届六次全会精神,鼓励和支持民营经济大发展、快发展,增强全市经济实力和竞争力,实现“十二五”转型升级、跨越赶超目标,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冀政〔2010〕136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放宽民营经济投资领域

  1.除国家明令禁止的外,所有领域一律向民间资本开放,享有与其他所有制企业平等待遇,任何部门不得自行设置限制条件。

  2.支持民间资本投资交通、水利、电力、石油、天然气、电信等基础设施项目,参与开发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及政府保障性住房建设。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3.鼓励民间资本投资社会事业,凡参与文化、教育、卫生、社会福利、体育等社会事业建设的民营企业,可享受与国有资本投资同等待遇。

  4.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发起设立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和典当、拍卖等融资服务机构。

  二、放宽民营企业准入条件

  5.实行“零成本”注册。自2011年1月1日起,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办理注册及变更登记时,免收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费用由市、县(市)区两级财政纳入预算安排。

  6.对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未设定,地方和部门自行设定的民营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律停止执行。

  7.放宽对投资者的资格限制,允许村民委员会、有投资能力的居民委员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投资作股东。允许股东分期缴纳出资,首期出资达到注册资本的20%即可登记。允许股东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等作价出资设立公司,其出资比例可占注册资本总额的70%。

  8.放宽民营企业经营场所条件,除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行业外,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并由居委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证明后,可将住宅登记为经营场所。对从事商品经营活动,确实无法提交产权证明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城中村无法提供上述相关证明的,可由村(居)委会出具房屋权属证明;属农村房屋的提交经营场所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相关证明,即可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对从事文化创意和科技开发等实行“格子间”办公的民营企业,可注册在指定的集中办公区。

  9.对在农村从事农业科技、文化、旅游项目冠用“河北”名称的民营企业,注册资本标准降到50万元。对需变更名称的企业,只要有正当理由,即可办理名称变更登记,不受原规定1年以上的时间限制。

  10.民营企业参与国有、集体企业改制,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设立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资产所有人可用净资产出资,不受货币出资比例限制。

  11.科技型企业和失业人员创办企业,其经营方式、组织机构、雇工人数等非关键条件尚有欠缺,但在一年内能够完善的,可核发有效期一年的营业执照。

  三、加强对民营企业的财税支持

  12.扩大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从2011年开始,市财政每年安排不低于5000万元,各县(市)区财政安排不少于500万元,并逐年增加,用于贴息、奖励及补助等。市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全民创业发展资金,每年以贴息方式扶持50—100家有一定自有资本、创业技能和发展潜力的企业,调动全民创业积极性。

  13.全面落实国家、省税收优惠政策,凡符合条件的,税务部门要及时办理税收减免手续。对年利税增长超过25%的民营企业,按其当年新增的增值税、所得税市级留成部分的50%给予支持。对年新增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的民营企业,按其当年新增地方税收当地财政留成部分的20%给予支持。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4.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岗位中,当年对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三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四、加强对民营企业的金融支持

  15.做大做强市级融资性担保机构。加快推进石家庄宝德中小企业担保服务有限公司、石家庄联创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金融产品拓展。到2015年,依托市供销社组建的新合作投资担保公司,依托市委农工委组建的利农贷款担保公司资本金都达到1亿元。整合政府资源,组建石家庄市再担保机构,首期注册资本金5亿元,2015年达到10亿元。到2015年,全市融资性担保机构达到80家,注册资本金规模达到50亿元以上,形成250亿元的融资担保能力。

  16.做实做好县级担保机构,财政收入在10亿元以上的县(市)区,融资性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规模达到1亿元以上,财政收入在5亿—10亿元的县(市)区,融资性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规模达到5000万元以上,财政收入在5亿元以下的县(市)区,融资性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规模达到3000万元以上。

  17.建立风险补偿激励机制,对为民营企业贷款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由同级财政按其当年实际担保金额给予不超过2%的风险补贴。对为抵押物不足的自主创新型民营科技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的担保机构,可适当提高风险补贴金比率。加大担保机构管理力度,实行风险防范和绩效考评制度,对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3年内免征营业税。

  18.积极引导民营企业上市融资,对在改制上市过程中一次性发生的房产、车辆等权证过户费,按规定标准只收取工本费。市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上市引导资金,对进入上市辅导程序的企业垫付50%前期费用,最多不超过200万元,企业上市后或三年内未能上市,悉数归还。企业成功上市,直接融资资金80%以上用于我市企业发展的,融资额5亿元以下,奖励企业主要负责人及有功人员50万元;融资额超过5亿元后,每增加1亿元,增加奖励10万元,奖励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19.推动中小企业发行集合债券、集合中期票据、集合信托计划、集合短期融资券等,在存续期内由市财政视财力情况给予1%贴息。

  20.对在我市注册的各类民营产业投资基金,且基金总额80%以上投资我市重点发展产业的,基金总额达到2亿元、1亿元、50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

  21.培育民营企业产权交易市场,探索建立面向民营企业的专项产权交易和流转服务平台,为民营企业产权、股权交易提供服务。支持民营企业用股权融资,办理股权出质登记。允许出质股权数额小于被担保债权数额。允许反担保质押股权,允许民营企业之间股权质押。

  22.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河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冀政〔2009〕90号)和《河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2010—2012年)》(冀社信发〔2010〕1号)精神,采集、整合分散在有关方面的信用信息,为企业建立综合信用档案。对评为省级诚信守法企业的,由当地政府给予2万元奖励。

  五、加强对民营企业的土地资源支持

  23.实施土地倾斜政策,各县(市)区要优先安排中小企业创业辅导基地建设用地,原则上每个县(市)区每年不少于50亩,并引导创业项目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上选址。

  24.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用地节约集约、投资一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实行优惠政策,在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执行,企业可先缴纳应缴部分的50%,其余在2年内分期缴纳。

  25.对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和我市产业结构调整方向,企业投资强度(不含土地价款)达到200万元/亩以上的民营企业生产性新建或技改项目,可参照重点项目给予优惠政策。

  26.解决民营企业用地历史遗留问题,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的前提下,为租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实际建厂10年以上的民营企业依法办理集体建设用地手续。凭批准用地文件申请办理土地登记,同时免收土地登记证书工本费。

  27.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城市和镇规划区外的集体建设用地,可以采取出让、出租等方式参与除房地产项目外的项目开发。

  28.对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利用自有工业用地进行生产、仓储设施建设,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租赁审查及审批,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六、支持民营企业做大做强

  29.对主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000亿元、500亿元、300亿元、100亿元、50亿元规模的民营企业,利税达到同行业平均水平,且流转税、所得税在当地缴纳的,市政府分别给予企业法人1000万元、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同时给予政治荣誉。

  30.支持民营企业间跨区域、跨行业兼并联合,成立行业集团。对企业兼并重组发生的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所有权和股权转让,免收变更过户手续费,按有关规定免征营业税。对经营困难的民营企业,符合有关规定的,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31.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组改制,在资产处置、债务处理、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障等方面,执行国有企业改革相应政策。涉及土地、房屋权属的,按有关规定免征契税。被收购企业资产较大,一次性付款有困难的,可分期付款。兼并收购重组后采用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缴纳土地出让金确有困难的,可分期缴纳。原国有、集体企业改制前已办理的经营许可证和资质证书等在有效期内的,改制后继续有效。经登记主管机关批准,改制企业可以使用原名称字号。

  32.引导民营企业集群化发展,实施产业集群示范工程,省级示范产业集群享受已出台的工业聚集区财税优惠政策,以2010年省级示范产业集群企业上缴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省级留成部分为基数,对省级示范产业集群实行“核定基数、超收全返、一定三年”的办法,返还资金全部用于集群内的基础设施建设和企业发展。

  33.对民营企业参加境内外重要会展发生的摊位费、公共布展费等给予一定的资金补贴。鼓励引导民营企业参加出口信用保险,市财政按出口企业实际缴纳出口信用保险费的10%给予扶持。

  34.对在我市设立总部的企业和集团,根据规模及贡献率,自市政府认定当年,给予一次性不超过注册资本2%的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200万元。对其前两年上缴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市级留成部分全额返还,后三年返还50%。

  35.对与世界500强企业或国内外行业龙头企业合资合作后,以自有品牌进行生产和销售并持续3年以上的民营企业,视同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企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并对企业进行一定奖励。

  36.加大政府采购支持力度,经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优先列入政府采购目录,在享有省有关评标优惠政策的基础上,优先采购本市民营企业产品。

  七、加强对民营企业的科技支持

  37.鼓励民营企业建立自主研发机构,对新认定为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中试基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市政府给予企业500万元奖励(同一机构不重复计奖)。对获得省、市技术中心称号的企业,市政府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列入国家级、省级孵化器的,分别给予500万元、50万元奖励。

  38.鼓励民营企业申报各类政府科技计划项目,对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市科技经费给予一定比例配套资金。对国家级和省级创新型企业,由市、县(市)区政府给予适当奖励,对其科技项目给予优先安排,获得国家级、省级科技进步奖的,除国家、省奖励外,市政府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

  39.全面落实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等优惠政策,对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前损益的,在依据现行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40.对民营企业开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进口设备按规定免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市专项发展资金可给予最高200万元技改项目贴息和补助资金。

  41、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中华老字号”)的企业,在省政府奖励的基础上,市政府给予50万元奖励,县(市)区政府依据财力给予适当奖励。对获得省名牌产品(省著名商标)称号的企业,给予20万元的奖励,奖金由市、县(市)区政府各负担一半。

  42.加强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加大政府资金对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的投入,引导在石各类研究中心为民营企业提供服务。支持有条件的投资者和相关机构建立公共技术平台、检测服务平台和科技合作交流咨询平台,为民营企业提供新产品和新技术研发、设计、测试、检测等服务。

  八、加强对民营企业的人力资源保障

  43.对引进的“两院”院士,由市财政给予每月1万元津贴,落户的一次性发给住房补贴50万元。对引进的高层次和高技能人才,经资格审定后,可给予个人所得税补贴。有关服务窗口设立服务专区,专门为引进的高级人才代办人事关系接转、户口迁移、子女入学等事宜。

  (下转A04版)